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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转发闽药监职改〔2024〕3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2 14 : 08信息来源:福建国资人才 365 浏览量 0 评论
 

各代理单位、各代理人员:

现将《关于报送2023年度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转发如下,凡人事档案委托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时间可进行申报。申报评审企业职称纸质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我中心进行初审。集中受理申报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7--8月12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受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11层。联系电话:0591-87841468。

 

关于报送2023年度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闽药监职改〔2024〕3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厅(局)职改办:

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医药企事业单位药学专业(非临床,下同)和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拟定于2024年10月召开全省药学专业和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及依据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认证评审、不良反应监测、药品检查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或医药工程专业且参加高级专业综合知识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分别具备闽药监人〔2024〕42号、闽工信职改〔2023〕19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相应申报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依据

2023年度全省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分别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闽药监人〔2024〕42号)、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闽食药监人〔2005〕355号)、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闽工信职改〔2023〕19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报送的评审材料

(一)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职改办或省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明表一式30份(表式附后),表中文字内容须打印,申报药学专业的表格规格以A4(规格210mm×297mm)复印纸为准(样表见附件1),申报医药工程专业的表格规格以A3(规格420mm×297mm)复印纸为准(样表见附件2);属破格晋升的人员须在“简明表”的“备注”栏中写明符合文件中哪一条款之规定;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样表见附件6);

(四)代表作应复印30份,其中10份将姓名、单位隐去,不须盖章;

(五)本人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各1份;

(六)本人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继续教育凭证;

(七)最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书及聘约合同等复印件各1(审核时须提供原件);

(八)能反映“评审条件(闽药监人〔2024〕42号、闽工信职改〔2023〕19号)”要求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审核时须提供原件);

(九)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分别打印《申报评审药学专业高级职称简明一览表》和《申报评审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简明一览表》(样表见附件3、4)各3份,并将其电子文档发至lichunhong@fjmpa.cn

(十)破格晋升人员应严格按照“评审条件(闽药监人〔2024〕42号、闽工信职改〔2023〕19号)”规定的破格晋升条件报送相关评审材料。

三、其它要求

(一)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精神,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评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简明表”的“公示”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材料真实,符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上述申报材料中,除(七)、(八)项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厅(局)职改办必须对推荐报送的评审材料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全面、规范,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

(三)除要求隐去姓名、单位并复印10份的代表作外,其余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材料不予使用。

(四)凡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任现职以后发表的论文应提交刊物原件,“稿件采用通知书”及排版清样一律不使用。论文发表日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已参加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必须提供新的学术著作、译著、论文才能申报。

(五)申报上述材料时,须一同上报发表论文的WORD电子文档(与发表论文必须完全一致,否则,责任自负),主要用于论文相似度检测。

(六)申报材料统一按顺序(装订)放入牛皮纸制的“档案袋”内,并在档案袋封面贴上写明上报材料的清单(样表见附5)。

(七)凡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须使用A4复印纸。

(八)申报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九)为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十)凡申报评审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参加高级专业综合知识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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