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在厦门市企业就业及我中心流动人员的重要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4 18 : 05信息来源:福建国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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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及《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自2001年起,凡到厦门市企业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均不实行见习期,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在福建省机电工程技术人才服务中心的流动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新单位会按照个人基本情况和岗位套改档案工资;到非公单位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确定就业岗位和工资薪酬。自2016年1月起,我中心不再办理调整档案工资及不出具工资关系介绍信。
福建省机电工程技术人才服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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