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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集体户口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6 22 : 04信息来源:福建国资人才 1466 浏览量 0 评论
 

  所谓经济适用房就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当地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当前国家为解决当地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

集体户口要想申请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房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包含15万元);2人及以下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4、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集体户口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1、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向现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登记手续。

2、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经济适用房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3、复核:各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经济适用房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查档。经复核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即报送市房管局。

4、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核心进行查档,经审核查档基本符合条件的,纳入待公示范围,当地房管局结合年度保障工作总体安排,统一组织在报纸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购房资格。

   福州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以上内容中,申请人指的是申请家庭推举的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申请人的子女已婚的,其子女的配偶也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原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如已与申请人分户但分户至申请之时未满三年的,仍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须承诺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前退出公有住房。

  家庭收入指的是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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