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资人才服务中心关于2020年度上半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单位、代理人员:
经研究,定于2020年7月下旬召开福建省国资人才服务中心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现将申报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人事档案委托福建省国资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和闽人发〔2002〕154号、 〔2004〕145号、闽建人〔2013〕40号、闽人社办〔2018〕274号、闽人社发〔2019〕1号、〔2019〕2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
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教育形式,取得大专学历,受单位聘任在工程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取得非全日制中专学历,受单位聘任在工程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
1.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教育形式,取得本科学历,受单位聘任在工程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取得大专学历,受单位聘任在工程技术岗位上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2.取得中专学历,受单位聘任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3.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取得大专学历,未考核确认技术员,受单位聘任从事工程技术岗位上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取得中专学历,未考核确认技术员,从事工程技术岗位上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4.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5.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作满2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6.技工(职业)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且取得该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作满1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清单》原件1份,要求将申报材料按清单顺序排列整理,并将清单贴到档案袋封面上。
2.《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明表》一式10份,A4纸打印,每份均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用A4纸双面打印(须粘贴本人近照)。
4.任现职以来《福建省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年度考核表》每年度1份。
5.工程系列申报人员须提交1篇任期内撰写的工程系列技术工作总结、业务总结或论文,一般不少于1500字。
6.工程系列申报人员须提交2项能反映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的证书、奖状等业绩证明材料。
7.凡在教育部学信网能正常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只须提交带有效二维码的查询结果打印件;不能查询的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凡在职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须提供前置学历并在各相关栏目中注明。
8.任现职期间各年度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福建省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要求,从2016年起,申报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职务要求任现职期内每个年度累计不少于90学时。
9.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申报人员须交2寸近照2张。
11.现任专业技术任职职务资格批文和证书复印件。
12.任现职以来的聘约合同或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申报条件所规定的任职年限提供所对应的合同)。
四、申报材料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评审人员的《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一页中的“基层单位意见”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材料真实,符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2.申报人员应根据所学专业及从事专业岗位确定相应的申报专业。
3.往年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申报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应补充新的业绩,未补充新业绩的不予受理。
4.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和其它申报材料,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均取消弄虚作假行为人的申报资格;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撤销弄虚作假行为人的任职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准再行申报。我们将把弄虚作假行为记入行为人的诚信失信档案。
5.任职年限: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统一算至2020年6月30日。
五、申报程序
(1)申报、审核时间: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和节假日不受理。
(2)地点: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11层1101室。
六、评审收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8〕费字361号文件规定。
七、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591-87841468。
(二)联系地址: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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