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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业系列高级职称)转发生态环境厅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7 23 : 04信息来源:福建国资人才 1575 浏览量 0 评论
 

各代理单位、各代理人员:

现将《关于报送2020年度工程技术人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转发如下,凡人事档案委托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时间可进行申报。申报评审企业环保专业职称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我中心进行初审。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1年4月27--5月17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受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11层。联系电话:0591-87841468。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关于2020年度工程技术人员环保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试点龙头企业:

  为做好2020年度工程技术人员环保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请认真组织环保专业人员做好职称评审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要求

  (一)申报对象

  1.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科研及环保新技术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放射性监测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

  (二)条件要求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现场技术或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或为主承担重要研究课题、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或主持、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能解决本专业技术疑难问题,并取得较好成果与社会、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担任过2两项以上本专业技术负责人;

  3.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1篇独立撰写的论文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均需有CNISSN刊号,不含增刊,下同)上发表,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总结;

  4.能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5.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7.任职资历(含代表作和其他业绩)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1231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破格申报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材料应整齐装盒全,并将报送材料清单目录贴在材料盒上,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单位职改办电话等。材料清单如下:

  1.高级工程师委托评审函1份;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4.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2016-2020年度)复印件各1份;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7.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的相关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

  9.《环保专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0份;

  10.代表作(独立撰写的论文或技术总结)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著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二)材料要求

  1.委托评审函要求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职改办或省直部门(含龙头企业)职改办出具的高级工程师委托评审函1份,并注明该申报人是否属于县属单位。

  2.学历、学位证书要求

  (12002年后在国内取得并可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的学历可只提供证书号,无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提供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证明。

  (2)能提供有效的学信网在线检验报告的可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在职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须提供各前置学历的证明。非全日制学历要求完整填写之前的学历,并在简明表中注明自考、网络教育或函授等)。

  (4)不能在学信网查询的须提供毕业学校的联系方式或能够有效证明其学历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填报要求

  (1)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件无效。

  (2)申报人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填表说明,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学习培训情况经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和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

  4.《环保专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填报要求

  (1)一律用A3纸打印,每份均须需加盖所在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

  (2)破格申报者,应在简明表备注栏中注明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具体条目。

  (3)表中“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一栏要求按本人业绩的主次顺序填写,本人参与的项目可合并在一起填写,表中提到的业绩要附佐证材料。

  (4)表中“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著作、总结、报告”一栏填报每篇文章名称,还要注明是独著或第几作者。

  5.代表作要求

  (1)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提交1篇独立撰写的论文作为送审代表作。该代表作应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刊物需有CNISSN刊号,且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到,网址:http://www.nppa.gov.cn/,查询路径:“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查询→查询结果”,并附查询结果截屏打印页。不含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论文集以及刊用证明等。(2)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1篇未经发表、但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送审代表作。

  (3)送审代表作内容必须与申报的专业要求一致,并提供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电子版一份(复印件不体现作者姓名和单位,不盖章;电子版须Word文档,不可贴图,文件命名格式为:单位+姓名+申报专业)。

  (4)所有报送的论文需提供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上查询到的论文结果的复印件,查询结果必须包括题名、作者、来源出处、发表时间等内容,打印后分别附在论文复印件的后面。

  (5)凡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文件中有关论文补充规定的人员,应列明符合的条款和具体项目、奖项与论文的替代关系。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曾被否决的再次申报者,应补充新的代表作和业绩材料。

  2.破格申报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按照省政府有关高等院校、省属科研机构等“评聘合一”的规定,凡属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关空岗证明1份。

  三、材料报送的程序及要求

  1.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把关。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逐项进行审核,查验是否齐全、真实、准确。

  2.公示。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环保专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栏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3.填表审核。用人单位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封面盖本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公章。“基层单位意见”栏,本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审的代表作复印件除外)。

  4.上报。基层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上交至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人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由其对受理材料严格按报送条件和要求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已受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5.审核。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省工程系列环保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其他事项

  1.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发〔20163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未按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已实行“评聘合一”的单位超岗位职数申报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3.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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