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转发文件的通知
各代理单位、各代理人员:现将《关于做好2021年省直机关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如下,凡人事档案委托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时间可进行申报。申报评审教师专业职称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我中心进行初审。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12月6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受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11层。联系电话:0591-87841468。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1年省直机关幼儿园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46号),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省直机关幼儿园初级、中级、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省直机关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1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严格实行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
(三)继续教育按照2016年以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规定执行,由学校负责审核确认,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评审办法
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直机关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省直机关幼儿园应先到主管部门办理核岗手续,岗位空缺情况核定至2021年8月31日止,核定后根据本园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各单位在推荐评审对象时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注意推荐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真正把教育实践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教师推荐出来。
三、推荐评审程序
(一)省直机关幼儿园应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及任职标准条件、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二)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事部印制)、《福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填写内容应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影响职称评审的,由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三)省直机关幼儿园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填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承担教学及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汇总表》,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公示情况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称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四)省直机关幼儿园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幼儿园申报人员的师德、履职表现、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推荐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改办,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改办对申报高级职称教师材料汇总审核后,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
(五)评审坚持采用说课讲课、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形式,加强基本能力素质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职称评审工作应进一步突出教学业绩,侧重考察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二)省直机关幼儿园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进行网上检索,登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 sapprft.gov.cn/)确认申报人员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准确认是否为本专业、本学科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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