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业高级职称)转发闽环保人〔2024〕20号文件的通知
各代理单位、各代理人员:
现将《关于2023年度工程技术人员环保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如下,凡人事档案委托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时间可进行申报。申报评审企业职称纸质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我中心进行初审。集中受理申报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月26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受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11层。联系电话:0591-87841468。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关于2023年度工程技术人员环保专业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环保人〔2024〕20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试点龙头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省工程技术人员环保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一)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科研及环保新技术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放射性监测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2023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闽工信职改〔2023〕19号)等规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
二、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线上申报网址:http://220.160.52.235:9080(福建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平台,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或者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申报时间:2024年9月13日—9月30日,线上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11日17:00。
2.申报流程。请各单位组织指导申报人员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个人申报》《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个人业绩库》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备份、申报;用人单位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用人单位》进行核验;业务主管部门(含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直部门)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业务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进行审核。各相关单位应于2024年10月11日17:00前对符合条件人员予以审核上报。以上操作手册可在福建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平台首页下载,下载地址:http://220.160.52.235:9080/doc/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操作手册.zip。
3.线上申报操作如遇技术问题,请联系咨询平台技术服务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591-62623959,0591-87530309,0591-87800113,193****4135。
(二)有关申报咨询方式
1.省直有关单位(含省属国企)申报人员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部门负责。
2.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人社或行业主管部门联系电话:福州0591-83351484;漳州0596-2024742;泉州0595-22135541;三明0598-7506628;莆田0594-2289533;南平0599-8866569;龙岩0597-2529121;宁德0593-2822243;平潭0591-23162594。
省级人事代理机构联系电话:中国海峡人才市场0591-96345。
(三)现场审核
未经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应收集整齐装盒,并将报送材料清单目录贴在材料盒上,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单位职改办电话等。具体如下:
(一)由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或省直部门(含龙头企业)职改办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并注明该申报人是否属于县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县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参评人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2019-2023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须经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一式4份,双面打印,此表复印无效。
(五)《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以下简称《简明表》)一式35份。
1.一律用A3纸打印,不装订,每份均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
2.破格申报者,应在简明表备注栏中注明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具体条目。
3.表中“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一栏要求按本人业绩的主次顺序填写,本人参与的项目可合并在一起填写,表中提到的业绩要附佐证材料。
4.表中“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著作、总结、报告”一栏填报每篇文章名称,还要注明是独著或第几作者。
(六)《环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应提交的证书、奖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现场查验完即可带回):
1.学历、学位证书。2002年后在国内取得并可在学信网查询的学历可只提供证书号和在线检验报告(须盖章),无需提供学历、学位原件或复印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提供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证明;非全日制学历要求完整填写之前的学历,提供各前置学历的证明,并在简明表中注明专业、学制、学历形式及层次等信息;不能在学信网查询的须提供毕业学校的联系方式或能够有效证明其学历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能体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4.在评审表或简明表中涉及的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的有关获奖证书,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八)代表作。任现职以来结合本专业实际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
1.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县属(含县级市属,不含区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经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2.代表作应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刊物需有CN或ISSN刊号,且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到,网址:http://www.nppa.gov.cn/,查询路径:“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查询→查询结果”),将查询结果(须盖章)输出打印后附在论文材料前;发表在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3.如有多篇论文提交评审,应注明最能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一篇论文为代表作。
4.送审代表作内容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由本人撰写,与本人申报专业及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且结合申报者本人工作实践的具体内容,并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时应将刊号、单位、作者姓名掩去,不盖章)。需同时提交与代表作内容一致的“word”格式和jpg图片格式电子文档材料(“word”格式后缀名为.doc,图片格式后缀名为.jpg,名称均统一为:“代表作名称_作者_发表时间”,如:xxxx污染成因分析_张三_20200706)。
5.论文认证:所有报送的论文需提供在中国知网上的查询认证(须盖章),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论文材料前。查询途径: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文献检索→主题→篇名→搜索→点击题名进入详细信息,查询结果须包含题名、作者、来源出处、发表时间等内容。
6.凡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文件中有关论文补充规定的人员,应列明符合的条款和具体项目、奖项与论文的替代关系。
(九)提交任现职以来,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2项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业绩成果或其他符合《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闽工信职改〔2023〕19号)申报条件的业绩成果复印件各1份(A4纸复印),装订成册(应提供时任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能够佐证申报人员负责、承担工作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试验检测报告、规划报告或设计图纸等相应专业技术资料)。
(十)破格申报者应符合闽工信职改〔2023〕19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
(十一)取得其他系列(专业)中级职称的,需先转评环保专业工程师,任职年限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转评人员通过评审的次年方可申报环保专业高级职称,且需提交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来的业绩成果。
(十二)将简明表、备案表、专业技术代表作等评审材料刻录光盘,光盘文件夹以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命名。
(十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往年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申报的,应补充新的代表作和业绩材料,未补充新业绩和代表作材料的不予受理。
2.按照省政府有关高等院校、省属科研机构等“评聘合一”的规定,凡属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关空岗证明1份。
3.申请转评人员,须在新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提交岗位变动后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情况等材料,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论文、奖项、业绩各项证书等应为任现职以来至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
(二)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逐项进行审核,查验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刑事处罚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期内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评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评审表》。公示无异议的,在《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栏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基层单位意见”栏,本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凡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隐去单位、姓名复印的论文代表作除外)均须由所在单位查验原件审核,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统一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职称评审材料按照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基层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上交至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人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由其对受理材料严格按报送条件和要求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已受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未按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已实行“评聘合一”的单位超岗位职数申报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五)取得对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分别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关于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2号)文执行。申报时,应在《简明表》中注明有关情况、相应专业及证书号,资格证书应能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查询。
(六)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1〕78号)文件要求,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考核。答辩对象应准时到场。无故不参加答辩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其申报材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答辩考核主要内容详见闽人发〔2011〕78号文。
(七)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职称,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
(八)评审结果将在省人社厅官网公布,办理高级职称证书事宜请与各委托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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